衢中法(2011)56号
1、 误工费 (1)、赔偿权利人有固定(收入)工作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工资单、扣减工资证明等原始证据。(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2)、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的,能够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的,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能够证明具体劳动行业(从事同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参照浙江省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的,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也不能够证明具体劳动行业,参照浙江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赔偿权利人已年满60周岁的,一般不予支持,确有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实际劳务收入减少的,酌情确定误工费。 2、护理费 (1)、定残之前,每天50元。 (2)、护理人数一般1人,医院证明和司法鉴定确定人数除外。 (3)、护理期限按医院证明和司法鉴定确定。 (4)、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按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全部护理依赖 50%,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3、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1)、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1级伤残赔偿比例按100%计算,伤残等级每降低一级,赔偿比例相应降低10%. (2)、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而且伤残等级不同的计算方法为,以最高伤残等级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等级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的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增加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4、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1)、计算标准,以被抚养人的身份为依据,城镇居民按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农村居民按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2)、年满60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 (3、)受害人伤残等级为1-4级,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伤残等级为5-8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参照伤残标准酌情考虑。受害人伤残等级9-10级,一般不予考虑。 5、精神损害抚慰金 (1)、一般以50000元为限,侵权行为特别恶劣等情节的可以适当提高,但需上报中院备案。 (2)、10级伤残为5000元以内。伤残等级提高同比增加。其他情况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若驾驶员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驾驶员是雇员的,赔偿权利人向雇主主张赔偿,可予支持。 6、丧葬费 按6个月的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7、住院伙食补偿费每天30元。 8、交通费每日10元。 9、住宿费每人每日不超过120元。 10、营养费每日不超过30元,时间由医院证明和司法鉴定确定。 第二部分、城镇居民标准的适用。 1、非农业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2、虽属于农业人口,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其主要收入来源城镇,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暂住证、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居住证居委会书面证明、房屋租赁材料、房屋产权证明均可作为经常居住地证据. 3、下列情形农业户口,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1)、受其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2)、所在集体土地100%被国家征收的。(责任编辑: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http://www.zwjk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