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于依法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 发布时间:2012-03-01 23:17:16 阅读:次 |
温公通〔2010〕35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净化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山头、湖岛等场所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 (二)开设电子游戏室,营业性地提供赌博机接受投注进行赌博的; (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四)其他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为赌博犯罪活动看场护赌、放高利贷、招募发展参赌人员,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犯罪的共犯论处。 三、发行、销售“六合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如犯罪数额达不到非法经营罪构罪标准,但符合赌博罪构罪条件的,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除法定情形外,一律不予所外执行。因赌博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依法可适用缓刑外,一律不适用缓刑。 五、赌资及违法犯罪所得一律依法予以收缴、追缴,赌博用具、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一律依法予以收缴或没收。 六、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四)教唆他人赌博的; (五)通过赌博形式实施行贿、受贿的; (六)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七、赌博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或者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八、棋牌室、游艺室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场所内活动的人员有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赌博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民举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0577-89980566(上班时间)、88338700(休息时间和节假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公安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治安管理 赌博活动 打击整治 通告 温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0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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