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 发布时间:2012-03-10 15:55:05 阅读:次 |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编辑发表,如转载敬请标明出处。严禁批量转载本网站内容,谢谢合作。 各县(市、区)法院民一庭、速裁庭: 经研究,现将如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和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误工费每日确定为71元。 本文来自 二、护理费。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护理费每日确定为60元。定残后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每日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4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30元。 以上标准的适用,以2009年10月12日为时间点。在2009年10月12日之前已经审结的,适用原来的标准进行裁判;在2009年10月12日之后审结的,适用以上新的标准。对适用误工费、护理费新的标准,法院应及时行使释明权。 台州中院民一庭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http://www.zwjkey.com/) |
|
|
联系我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