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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法院与国家税务机关在民事执行工作中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动长效机制,近日,中院与市国税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助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明确国税局配合法院执行的协助查询义务。法院向国税局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企业的纳税情况、纳税账户、退税情况、退税时间及其他税务信息,国税局落实专门处室或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查询,并填写查询回执或提供有关材料。无法查明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应当作出说明并书面告知法院。二、明确国税局配合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尚未退出的出口货物退税款的协助义务。规定执行人在国税局有尚未退出的出口货物退税款的,法院可以要求停止退税,国税局应当予以协助;法院应适时向被执行人的退税款帐户所在银行办理冻结或扣划手续等内容。三、明确国税局协助法院执行的处理程序。规定法院请求国税局协助执行,国税局应当及时予以协助,不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国税局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法院在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于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函复国税局。四、明确国税局可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国税的征信系统,降低未执结案件被执行人的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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