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现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标准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 2013年1月1日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前,本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4000元。 第三条 以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 (5)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 (6)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审理的简单海事案件,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四条 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 (2)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3)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4)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5)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六条 小额诉讼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且由原告签字确认,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第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不单独编立案号,但应在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适用程序选项中勾选“小额诉讼程序”。 第八条 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明确告知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第九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按照一般简易程序审理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并将驳回理由记入笔录或裁判文书。 第十条 经充分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第十一条 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应当在案卷中记明。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第十二条 公开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小额诉讼案件庭审可以适当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并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第十三条 经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四条 小额诉讼案件视情可在法庭、当事人住所、居所或工作场所等地点开庭审理。 第十五条 立案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在庭前、庭审、庭后等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但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结案的小额诉讼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将调解笔录复印件加盖原件核对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第十六条 应当严格控制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转换。审理过程中发现确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向其他程序转换。转为一般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裁定书。 第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仅记明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要点、裁判主要理由、给付金额及履行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由该人民法庭执行。 第二十条 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第二十一条 2013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按照一般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蒋卫宇 (2013年1月6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并于日前下发实施。现在,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意见》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设置小额诉讼制度的意义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各个部分,从总则到所有的具体程序均有修改,并创设了多项新的诉讼制度,如公益诉讼制度、调解协议确认制度、担保物权实现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等。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民事诉讼制度,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小额诉讼制度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案件作为新的诉讼模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一审终审是对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救济权的重大限制,所以立法机关对某种案件类型作出一审终审规定一般非常谨慎,实践中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一般只限于选民资格案件、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等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但本次民诉法修改新设的小额诉讼制度,在特别程序之外,大大扩大了一审终审案件的适用范围。我们初步测算,在浙江法院2012年审理的48.89万件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大约有28%的案件(约为13.69万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受影响的当事人可达27万人次,波及面非常广,所以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会引起比较高的社会关注度。 设置小额诉讼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交易的频繁、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对司法的需求与日俱增,民事纠纷和诉讼数量迅速增长。如浙江法院2008至2012年受理案件412.13万件,比前五年(2003至2007年)增长56.66%,一线法官年人均办案达到168起,“案多人少”压力十分沉重。为了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展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主要目标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从制度设计上保障人民群众接近司法,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目前,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意大利、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都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在这种机制下,大额复杂的纠纷可以通过普通程序加以解决,而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得到快捷有效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纳了这一域外成功经验,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对涉案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进一步简化程序,保障当事人更加方便、快捷、低成本地利用司法资源,维护其合法权益,减少诉累和负担,快速稳定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由于争议标的金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判断是非曲直相对比较容易,实施一审终审有助于防止有的当事人滥用上诉权以拖延诉讼,引导社会各方和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诚信诉讼。三是通过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法院审理案件的繁简分流,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有效节省司法成本,快捷、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制定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但该规定比较原则、简约,对于如何开展小额诉讼的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这在另一方面也说明,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在我国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一直在为小额诉讼制度从构想到“落地”做积极的准备。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最高法院在全国部分基层法院部署开展了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我省的萧山法院、鄞州法院被确定为试点单位。为了深入推进该项工作,省高院又把义乌法院、瑞安法院确定为全省的试点单位。各试点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均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实施规范,细化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宣传,提高社会对小额速裁制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经过一年八个月的积极有益探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从我省开展试点工作情况分析,小额速裁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类型;结案以调解、撤诉为主,调撤率约在94%左右,远高于一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约59%);诉讼周期大大缩短,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6天;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比较少,有的试点法院的自动履行率达到100%。 全国人大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出台后,浙江高院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工作要点责任分工方案》,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就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积极调研。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是调研课题之一。我们在专题调研基础上,积极吸纳各方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21条,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案件类型、审理程序。下面结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是特殊的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归口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故从立法体系上可以将小额诉讼程序理解为简易程序,但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特殊的程序理念设计和操作要求,也可以说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外的新类型民事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差别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采取一审终审制;二是诉讼标的限于单一的金钱给付;三是除当事人约定外,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有限额的规定要求;四是在流程和操作规范上,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以方便群众诉讼、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为原则,在简易程序的框架下进一步简化程序。 一审终审的强制适用、法官依职权简化程序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多为缺乏诉讼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普通民众的状况,要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以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对法律专业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做好相关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起诉和应诉,积极查明事实,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 (二)确定了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标准 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限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意见》规定该限额由省高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由于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施行,而省统计局一般在当年的第二季度发布上年度的统计公报,在此阶段的计算标准采纳2011年度的统计数据。2011年我省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660元,故确定2013年1月1日至省高院发布2013年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前,我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4000元。 (三)列举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意见》第三、四条从正、反两方面对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条正面列举具体案件类型,第四条规定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第五条的规定,是出于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考虑,如仅是标的数额高低的差异,案件性质仍属于简单民事案件,适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出于方便当事人以及节省诉讼资源的考虑,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也要积极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纠纷。 (四)突出了程序简化、简便、快捷的特点 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部分的规定主要突出两 “简”、一“快”原则。两 “简”,即“简化”与“简便”。 “简化”主要体现在庭审程序及裁判文书上:缩短了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第十条),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十一条),灵活确定庭审流程(第十二条),以及裁判文书的简化(第十七条)。“简便”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便捷上:一是强化了小额诉讼案件的调解原则(第十五条)。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审判实践表明此类案件的调解率较高,为鼓励小额诉讼案件以调解结案,规定调解结案的小额诉讼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二是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在当事人便利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庭,人民法院可视情在非工作日,在当事人住所、居所或工作场所等地点开庭审理(第十四条)。 一“快”,即为了增强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性,《意见》要求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案(第十八条)。 (五)规定了程序转换的规范要求 《意见》规定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在严格控制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转换的大前提下,可以转换为一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最初是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的起诉答辩材料一般只进行初步的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确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还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转换程序;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性质上仍属于简化后的简易程序,因此原则上也应允许进行程序转换。 (六)明确了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救济的权利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当事人不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的救济加以限制,以避免降低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但考虑到诉讼实践的丰富多样,不排除极少数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意见》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允许申请再审,赋予当事人通过申诉渠道表达诉求的权利是必要的。 今天是1月6日,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第6天。就在这短短6天内,我省已有不少基层法院成功审结多起小额诉讼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积极回应和好评,显示了这一新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各位朋友,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离不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赖。下一步,全省法院将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经验,让人民群众进一步接近司法,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