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2012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01-25 23:32:59   阅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高法〔201227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之前联合发文规定的关于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相关数额或情节的认定标准,已与我省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需作出修改。现就上述犯罪相关数额或情节的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该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十人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刑事审判  罪名  标准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安部法制局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大法工委、省委政法委办公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