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07-22 23:31:22 阅读:次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二 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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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时间: | 2013-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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