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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中级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11-24 19:15:25   阅读:

 近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及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一是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标准。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即被执行人具有十二种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上述情况。例如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累计金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有可支配的存款或者证券市值支取金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仍拒不履行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造成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拒不执行”包括以非暴力的、不作为的、隐蔽的行为方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隐匿行踪,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也应认定为“拒不执行”。

  二是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及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移送的,将收集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基本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移送函抄送同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材料后的7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立案侦查或依法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决定。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予以监督。对已立案的案件,法院执行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调取、核实证据。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应当判处刑罚的,依法提起公诉。

  三是加强公、检、法三家协作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协同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要建立专项联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级机关亦应加强沟通,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指导力度。

  四是明确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时,要及时敦促犯罪嫌疑人主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主动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因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或逃避执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仍未履行或在执行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威胁、恐吓等方法妨害、抗拒执行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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