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进入法院例行安检问题的通知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钢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4 19:38:27 阅读:次 |
各律师事务所: 针对律师进入我市个别法院需例行安检的问题,经市司法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法院系统已明确从今年年初开始,已按照省高院的要求正式取消律师例行安检程序,但据法院反馈的信息反映,我市律师因免安检未经法院同意将录音笔、打火机等限制物品带入法院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明确纪律,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中关于物品携带等的相关条款重点提醒如下: 第八条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 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请各律师事务所严格遵照执行。如个别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仍有对律师进行例行安检,请及时与市局律管处联系。 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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