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二审案件指定辩护范围的规定》(2013年)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10-15 20:21:24 阅读:次 |
温中法〔2013〕3 号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刑二庭实际,现就刑事二审案件指定辩护范围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二审审理时未满18 周岁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作无罪辩解的; (五)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六)认知能力较差,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 (七)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三、上诉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我庭提出申请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一般仅限于上诉人,同案其他原审被告人是否需要指定辩护人,由经办人视案情决定。 五、以上规定适用于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二审指定辩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2 年12 月28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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