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关于执行立案时不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通知(2015)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1-04 22:38:50 阅读:次 |
浙高法办【2015】8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关于执行立案时不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立案时,核实裁判文书是否生效的义务在于执行法院。并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交生效证明的义务。这也是省高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浙高法[2011]253号)第一条和《关于适用<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相关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11]345号)第一条的基本精神。因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不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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