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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意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9-29 21:40:02   阅读:

 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促进司法公正,针对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及律师界的意见建议,就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意见如下:

  一、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应当提交的材料范围,及对于“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条款的把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

  二、法院的立案窗口,一般不能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结案统计等事由,暂停立案。确因客观原因,立案人员无法到岗的,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到立案窗口值班,接收起诉材料,做好解释工作。

  三、登记立案不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为前置条件。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四、财产保全担保可以采取金钱担保、企业信用担保(企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物的担保、财产性权利担保等方式。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统一按照中院制定的《关于财产保全审查实施工作流程的若干规定》和《申请财产保全提交材料须知》执行。

  五、刑事案件的宣判,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未到场的,法院(包括受委托代宣判的一审法院)应当在案件宣判后,即时通过电话向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告知裁判结果。

  六、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

  八、律师因办案需要可以通过电话、12368司法服务热线留言、业务庭内勤转告等方式,联系、约见案件承办人。12368司法服务热线、业务庭内勤应当及时转告到位,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回复。

  九、切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公开、执行流程公开的规定,保证案件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录入办案系统,方便当事人及律师通过信息公开平台、12368司法服务热线,查询案件流程进展等信息。

  十、律师带助理(未取得律师职业执照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出庭的,应当准许。法庭相应工作席位,在安排当事人和律师后有空余的,应当准许助理坐在指导律师旁边承担记录、查阅资料等辅助工作。

  十一、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法院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加强庭审警戒、庭审结束后法警暂不撤离、允许律师通过其他通道离开等。律师也可视情向法官提出其他合理请求。

  十二、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开辟专门的检察人员、律师通道。检察人员、律师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没有条件开辟专门通道的法院,检察人员、律师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可以免排队进入法庭。各通道开放时间应当适当提前,以保证有关人员能够按时出席法庭。

杭州中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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