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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完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质保金预留问题的解答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3-27 05:32:52   阅读: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5年第12期

关于未完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质保金预留问题的解答

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施工项目,发包人能否请求按照合同约定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预留相应比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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