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5-28 21:48:35 阅读:次 |
金中法【2016】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9号)的要求,自2016年11月1日零时起我市取消“农业”与“非农业”二元制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鉴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就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赔偿标准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对象 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金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居民。 受害人为外地人员但侵权行为发生在金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适用标准 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如外省籍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高于浙江省统计数据的,相关赔偿项目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四、适用时间 侵权行为发生于2016年1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院民一庭联系。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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