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中法〔2016〕81号
本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5〕111号)文件精神,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就完善协作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资产相关税费征缴等进行沟通和研讨并达成以下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协调机制
各人民法院与同级地方税务局一般在每年1月和7月召开联席会议,总结民事执行程序中涉税费事项开展情况,研究讨论存在的问题。如遇紧急情况,经双方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协调。
二、建立联络部门和联络员机制
各级法院、地方税务局分别指定执行庭和政策法规处(科)作为本单位的联络部门,确定执行庭庭长和政策法规处处长(科长)作为本单位的联络员。
三、建立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个案协作机制
1.执行法院处置企业、组织(包含被撤销、停厂歇业、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主下落不明)整体资产或个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住宅性质的房产、土地时,应在作出拍卖裁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企业、组织注册地或财产所在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在收到执行法院通知后10日内就被执行人拖欠税费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种类、税率等情况回复执行法院。
2.地税部门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税收优先受偿或参与分配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税收优先受偿或参与分配函。
(2)《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明细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产生相关税费等问题的处理
1.执行法院应在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拍卖成交后,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财产评估报告》,并函告注册地或财产所在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税费情况书面函告执行法院。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执行法院拍卖公告或拍卖特别约定支付相应税费。拍卖公告或拍卖特别约定由出卖方承担的,执行法院以地税部门复函中注明的应缴纳税费作为依据,从财产处置款项中予以支付,地税部门收到款项后以出卖方的名义开具税务发票、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交付给执行法院。
2.地税部门确认被执行人欠缴税费的时间计算至拍卖成交日止。
3.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流拍或变卖无人应买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本纪要关于财产拍卖成交的规定办理。
五、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债务人)所欠税费的受偿顺序
1.地税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税收优先受偿权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欠缴税款发生的时间、数额等材料,执行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方式审查确定税收是否具有优先权。
2.在执行案件参与分配中,对被执行人欠缴的涉及职工利益的社会保险费,可以比照执行职工工资的相关规定优先支付。
3.除单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制定分配方案,并在分配方案制定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地税部门。
4.单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款的支付情况函告地税部门。
六、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置资产的,地税部门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办理过户。
七、本纪要在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确定。
八、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人民法院通知书
2.××××地方税务局申请参与分配函
3.××××人民法院通知书
4.××××地方税务局关于法院执行案件交易环节应缴税费情况的复函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