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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市中院规范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 完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4-15 21:07:35   阅读:

    2017年以来,湖州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两山”理念,共在涉林刑事案件中发出11例补植令,督促被告人复绿6.13万平方米。为规范“补植复绿”工作机制,湖州中院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林业局共同出台指导意见,并成立生态损害补偿协调小组。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适用范围。“补植复绿”适用于故意放火烧毁林木,故意毁坏林木,盗伐、滥伐林木等涉林刑事案件。上述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可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补植复绿”协议,由法院司法确认,发出补植令,责令行为人对破坏的森林资源原地或异地进行补植和管护。

    二是规范协议内容。“补植复绿”协议包括当事人情况、补植技术要求、补植面积、履约保证金条款等内容。补植面积由林业主管部门商协调小组单位确定,过失烧毁林木案件补植面积与失火面积相同。保证金数额根据种植、管理林木所需费用确定,被告人未按约履行补植义务的,保证金作为他人代为履行的费用。

    三是规范量刑适用。“补植复绿”可作为被告人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于刑事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依法适用缓刑。“补植复绿”还可作为罪犯申请减刑、假释的参考要素。

    四是规范检查验收。被告人全面履行补植义务后,应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检查验收,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并向协调小组其他单位通报。公检法司等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后,须到补植林地检查,并对检查、验收情况建档管理。验收结果作为履约保证金退还、撤销缓刑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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