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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中院关于审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量刑问题出台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7-01 21:55:24   阅读:

  为依法审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打击危险驾驶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统一量刑标准,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市法院于2015年11月份就审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的量刑问题出台指导意见,严惩醉驾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了危险驾驶从重处罚的八种情节、基准刑和宣告刑、缓刑的适用情况以及罚金刑等问题。就醉驾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等情形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同时,明确醉驾酒精含量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并严格缓刑适用条件,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2015年,全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300余件,判处罪犯300余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功能,警示社会远离酒驾、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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