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云高法〔201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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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二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五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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