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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9 22:51:38   阅读:

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

现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7日
 

为深入推进全省法院、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结合云南实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就有关问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试点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是党中央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司法改革任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作。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省、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协调指导,对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可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供全省参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定期通报制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各自确定专人负责平时工作联系,每十天相互通报一次公益诉讼进展情况。

二、对重大、疑难、复杂或首次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相关各级法院、检察院可以组织召开诉前、审前会议,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必要时,两院分管院领导要亲自参加会商,以确保办案效果。
 

三、各级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察机关出具的委派工作人员办理登记立案手续的介绍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三)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四)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四、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市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案件后的审批、审查时限不得超过十日。同时,应将起诉情况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法院,并做好前期沟通协调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在五日内送达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

五、庭审前,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与人民检察院、被告方召开庭前会议。检察机关指派检察人员参加庭审活动,应当出具载明检察人员姓名、法律职务的派员出庭通知书。

庭审过程中,如遇法定事由,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向法庭说明原因,要求休庭。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开庭审理。

六、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回起诉

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经有管辖权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并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省部分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高法〔2016〕105号)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八、对于非试点地区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提起诉讼时,经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后,可以指定相关人民法院受理。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适宜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指定管辖。

九、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积极沟通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及时逐级上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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