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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4]56号)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1 21:39:25   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

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4月30日 新人社办发[2014]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4年全国工伤保险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和业务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贯彻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提供公平公正、方便快捷的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办事流程,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对专家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要积极联合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工伤救治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和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和培训,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具体要求

(一)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126号)的规定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地要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收集,并务必于2014年7月30日前反馈至厅工伤保险处。

联 系 人:成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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