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损害纠纷鉴定活动中涉及死亡与医疗行为因果关系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医疗事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7 12:12:43 阅读:次 |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编辑发表,如转载敬请标明出处。严禁批量转载本网站内容,谢谢合作。 (新司鉴协通〔2010〕12号) 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规定,医疗纠纷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业务。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活体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二是死亡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活体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并且做出鉴定意见的检案,而对于死亡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则必须先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而死亡原因鉴定属于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业务。因此,未经对死亡原因鉴定则属于死因不明的鉴案,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应当直接做出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对于现实中未经法医病理鉴定认定死亡原因或者不具备尸体解剖开展法医病理鉴定的检案,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仅就医疗行为在程序上和规范性上是否存在瑕疵以及诊疗护理在常规和标准上是否存在失误进行鉴定,对医疗行为存在的瑕疵和失误与死亡间的因果关系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http://www.zwjke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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