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11-04 20:07:37 阅读:次 |
新高法[2011]17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兵团各农业师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处,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1日下发的新高法[1999]31号文件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二 一一年十月 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为了统一我区审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诈骗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
|
联系我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