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8-26 21:55:09 阅读:次 |
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 2017年 3月 23日 ,国 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 了 《关于废止<微 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各辐射安全要求>等 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 第 6号 )。 在其废止的国家标 准 中包 括 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评 定(GB/18667-2002)。 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主管部门出台明确意见之前,我 区司法鉴定机构应按以下意见 执行。 一、自2017年 4月 17日 起,我 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道 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应 适用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 2016年 4 月 18日 发布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二、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时,以 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依 据要求适用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的,司 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委托要求适用该标准,而不能径行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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