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
2017年 3月 23日 ,国 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 了
《关于废止<微 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各辐射安全要求>等 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 第 6号 )。 在其废止的国家标 准 中包 括 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评 定(GB/18667-2002)。 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主管部门出台明确意见之前,我 区司法鉴定机构应按以下意见
执行。
一、自2017年 4月 17日 起,我 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道
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应 适用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 2016年 4
月 18日 发布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二、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时,以 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依
据要求适用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的,司 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委托要求适用该标准,而不能径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