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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20]163号)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7 21:18:19   阅读:

(2020年7月6日 津高法[2020]163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市统计局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2019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2762.8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6119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4811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804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7843元

五、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75876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108002元

七、201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

合计

111602元

1.农、林、牧、渔业

70980元

2.采矿业

141993元

3.制造业

9193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8678元

5.建筑业

93771元

6.批发和零售业

87436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3845元

8.住宿和餐饮业

5671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5990元

10.金融业

165859元

11.房地产业

93626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8776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7239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2853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0912元

16.教育

14400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5274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8906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35310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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