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重庆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更好对标重庆打造内陆开放国际合作引领区的司法需求,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现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作如下调整。
一、原应由重庆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涉外商事案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商事案件;
(三)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商事案件;
(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案件;
(五)涉外调解协议确认案件。
前款规定所列类型案件,不包括原应由重庆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港澳台案件,以及原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破产与强制清算类案件。
二、原应由重庆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二)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三)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四)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仲裁调查令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本市基层人民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类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原应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受本次管辖调整影响。
五、本规定实施时,重庆市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上述案件,由重庆市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规定实施前作出的裁判文书写明受诉法院为重庆市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按照裁判文书所载确定受诉法院。
六、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