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2013年最新版)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3-07-22 23:21:02   阅读:

  川高法【2013】362号

  (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7日              2013年6月27日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