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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刑事案件移送的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09-25 20:35:54   阅读:

  为规范刑事案件移送和受理审查工作,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近日,广安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移送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检察院案管部门统一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监督、公诉类案件,并负责移送案件材料的审核工作。由检察院案管部门统一受理的案件共有11类。附件中就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监督、公诉、特别程序等三类案件17种具体案件的收案标准作出了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收案标准》移送各类案件。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在期限届满三日之前移送。广安市辖区内的枣山、协兴园区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二大队侦办的刑事案件,移送广安区检察院办理,广安市辖区内的经开区公安分局、交警三大队侦办的刑事案件,移送前锋区检察院办理。高速交警侦办的案件,按照案发所在地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由广安市公安局向广安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应全面移送收集到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的各类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犯罪必需的技侦证据材料。

 

  《意见》要求,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应当接受案卷材料,并审查以下内容: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案管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受理案件登记表》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机关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机关重新装订后移送。公安机关对检察院案管部门因移送批捕、审查起诉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补充相关材料。符合移送条件的,重新移送,仍不具备移送条件的,依法作其他处理。

 

  《意见》强调,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卷宗装订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对刑事案件立卷归档要求进行装订排序编页,分为诉讼卷及证据卷,每卷材料不得超过200页,且无需进行装订。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应同步移送电子卷宗及证据材料的电子文档。对于没有电子卷宗的案件,检察院受案时,由工作人员会同送案人员对纸质卷宗进行拆卷,逐页扫描后制作电子卷宗。电子卷宗制作完成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与送案人员一同检查案卷材料的装订顺序,确认与拆卷前的顺序完全一致后进行装订。重新装订案卷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送案人应当在装订处贴封条、签字,注明重新装订日期,加盖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印章后移送。涉案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移送案件材料的同时将其带至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意见》还规定,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建立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沟通协商等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案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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