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10-07 20:32:25 阅读:次 |
根据2013年11月11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48次审判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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