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

 

   根据20131111日公布自201311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48次审判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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