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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二中法院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11-13 20:43:13   阅读:

          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                

 

    2014)渝高法民二复字第6

二中法院民二庭:

你庭报送的《在<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被保险人允许的使用人(合法驾驶人)的认定》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使用人或合法驾驶人,除被保险人雇请的合法驾驶人、挂靠(承包)经营人外,是否包含借用人、租赁使用人的问题。

   我们认为,借用人、租赁使用人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合法使用车辆的,均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范围。

二、关于保险合同上载明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使用人(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标的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工程机械或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否支持的问题。

我们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应当扩张解释为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人(驾驶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使用人(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标的物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使用人已先行向受损害的第三者赔偿的,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机械设备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起诉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由于其并未向第三者赔偿,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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