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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05-07 23:12:08   阅读:

1、问:我市法院目前开展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应当怎样正确理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含义?

 

答:我市法院开展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因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同意并决定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裁判的诉讼活动。

 

2、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如何启动?

 

答:有两种途径可以启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可以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当事人在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结束前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问: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限于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范围,但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不得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4、问:目前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答:我市法院受理因下列民事争议提起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因行政处罚行为影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民事争议;(二)因行政许可行为影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民事争议;(三)因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引起的民事争议。

 

5、问:我市法院受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管辖上如何分工的?

 

答:从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并有利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等因素考虑,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对案件的审理期限、裁判时机如何掌握?

 

答: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延长及中止审理,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应当同时作出裁判。

 

7、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与行政诉讼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判决,还是分别审理分别判决?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分别立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与行政诉讼案件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但应分别裁判。

 

8、问: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如何确定立案审理的范围?

 

答:若当事人仅对行政诉讼案件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只就行政诉讼部分立案审理;若当事人仅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只就民事诉讼部分立案审理。

 

9、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文书主要有哪些,名称如何确定的?

 

答:行政诉讼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分别裁决或者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书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调解书。

 

10、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全过程中,应当注重协调或调解,力求通过相关民事争议的解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11、问: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何编号?

 

答: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案号,一、二审及再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案号分别为:“XX法行附民初字第X号”、“XX法行附民终字第X号” ,“XX法行附民再初字第X号”、“XX法行附民再终字第X号”。

 

12、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分别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有关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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