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办法(试行)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05-07 23:17:30 阅读:次 |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提高司法透明度,规范全市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主要包括: (一)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 (三)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程序性裁定。 第四条 全市法院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并在诉讼须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五日内制作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布版。裁判文书网络公布版是指对裁判文书正本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后,用于在互联网公开发布的电子文本。 第六条 裁判文书网络公布版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网络虚拟帐号、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承办法官、合议庭对裁判文书质量负责。对裁判文书网络公布版应当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等无错漏。 第九条 裁判文书网络公布版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正本一致。在公布裁判文书网络公布版前作了补正裁定并已送达的,直接公布按照补正裁定书完善后的裁判文书网络公布版。 已公布的裁判文书需要依法裁定补正的,应当及时补正并将补正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 第十条 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院裁判文书上传工作;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台账,定期进行通报; (四)其他相关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市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同时负责全市中基层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指导、监督、考评工作。 各级法院应当为审判管理部门配置专门工作人员,确保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职责切实履行。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逐案写明理由并制作案件清单,在每月25日前将该司法统计月度的汇总情况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独任法官、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送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存入案卷副卷备查。 第十三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登载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情形并已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不予公布; (二)依照本办法应当公布的,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裁判文书网络公布版上载到审判管理系统该案裁判文书相应项下。 审判管理部门采用人工或自动的方式将裁判文书网络公布版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及时上传互联网。 第十四条 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由于网络传输原因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撤换。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详细填写撤回审批表。中、基层法院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市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决定;市高法院由庭长审批后,送市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决定。市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同意撤回的,应当及时在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撤回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市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查,一份存入案卷副卷。 第十五条 各级法院宣传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沟通平台,收集、汇总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评论,掌握社会舆情动向,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是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全市各级法院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和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的授权以及相关要求,自行上传裁判文书。 第十八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2014年7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现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不宜公布审批表 承办法院
承办部门 承办人 案号 当事人 不宜公布的理由 □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程序性裁定 具体说明: 主管院领导审定意见: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审判长意见: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人民法院已上网裁判文书撤回审批表 承办法院
承办部门 承办人 案号 当事人 撤回的理由 □因网络传输原因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 □其他: 是否为集团诉讼案件且涉及同案其他裁判文书 □属非集团诉讼案件
□属集团案件但不涉及同案其他裁判文书
□属集团案件而且涉及同案其他裁判文书
所涉同案其他案件案号:
市高法院审管办意见:
主管院领导审定意见: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审判长意见: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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