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高法〔2015〕266号 为保障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切实提高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民事诉讼送达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1.民事诉讼送达应当依法保障受送达人诉讼权利,尊重受送达人确认送达方式、地址等处分行为,提高送达效率,维护人民法院送达权威。 2.受送达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选择传真、电子邮件、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等能够确认收悉的便捷方式接受诉讼文书。 受送达人选择便捷方式的,应当提交《送达方式确认书》。受送达人书写确认书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将受送达人确认的内容记入笔录,交由受送达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进行。适用简化程序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的送达,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审理民事二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5〕207号)进行。 4.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该送达地址作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但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变更送达地址的除外。 5.受送达人参加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受送达人书写确认书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将受送达人确认的内容记入笔录,交由受送达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经人民法院告知,受送达人没有按前述方式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6.一方当事人了解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线索。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因送达地址不明确可能影响送达效率的后果。 7.受送达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处理。 受送达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方式、地址,可以作为其在该案第二审程序中的送达方式、地址,但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书面变更了送达方式、地址的除外。 8.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代为确认或变更送达方式、地址。 9.《送达方式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相关笔录应当装入正卷,并同步扫描录入网上办案系统。 10.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向证人发送的出庭通知书可以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代为签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代为签收出庭通知书后不转达、不及时转达,导致证人逾期未出庭作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1.人民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受送达人虽未签收但在传票、通知书确定的期日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送达。 12.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采用便捷方式送达、依照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外,人民法院对送达地址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或邻近地区的,应当优先选用直接送达方式。 13.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受送达人进行联系,通知受送达人到便民诉讼联系点或其他方便接收的地点领取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到达前述地点,拒绝签署送达回证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即视为送达:(1)由见证人证明受送达人到场但拒签署送达回证的情况,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2)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14.人民法院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外的地点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签收的,视为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见证人见证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15.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邮政机构进行协调联系,推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16.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采取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仍不能送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公告送达。 17.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信息网络。 附件:1.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稿) 2.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稿) 附件1 __________人民法院 (正面) 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稿) 案号 案由 告 知 事 项 一、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送达的效率,受送达人应当如实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 二、受送达人未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受送达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方式、地址,可以作为其在该案第二审程序中的送达方式、地址,但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书面变更了送达方式、地址的除外。 五、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和电话、电子邮件联系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书面告知(见背面《送达地址变更告知书》)。 送达地址确认 受送达人姓名(法人名称): 诉讼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及其联系电话: 签名确认 我已经认真阅读前述告知事项,提供了送达地址,并保证填写信息真实准确。送达地址如在诉讼中发生变化,承诺将按照送达地址变更告知书格式及时告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确认书一式两份,一份正联交由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存根交由受送达人保存。 (背面) 送达地址变更告知书(参考样式) 人民法院: 因本人或诉讼代理人在 号案件中向你院确认的送达地址已发生变化,特将变化情况告知你院,请按照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变更后的信息如下: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收 件 人: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时 间: 附件2 __________人民法院 (正面) 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稿) 案号 姓名(法人名称)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选择其收悉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具体有以下三种:1.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3.电子送达。 (请在以下表格中确认您选择的送达方式,可以多选,至少选一种,不选的方式不填)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具体有以下两者方式: 1.上门送达,法院指派专人前往受送达人提供的地址送达文书; 2.电话通知领取,法院拨打送送达人提供的电话,通知受送达人前往人民法院领取文书。 送达地址: 通知电话: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指人民法院委托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受送达人邮寄诉讼文书。 本院发件信箱为:XXXX@XXX.COM 我同意人民法院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我送达诉讼文书□(选择此方式后请在□内打√)。 邮寄地址为: 收件人: 电子 送达 电子送达:指人民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同时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APP终端推送服务,可通过手机APP或者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www.cqfygzfw.comindex.html)终端项下“案件查询、文书送达”栏目查询签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我同意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的方式向我送达通知类诉讼文书。(请在选择方式后的□内打√) 传真号: 邮箱: 短信接收号码: 微信号码(昵称): 告知事项 人民法院按照受送达人选择的方式送达,因受送达人提供信息不准确、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拒绝签收等情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确定的送达方式在本案诉讼程序、二审程序、申请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和本市法院同一年度办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中有效。 签名确认 我已经认真阅读前述告知事项,提供了前述送达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信息如在诉讼中发生变化,承诺将按照背面变更告知书格式及时告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 年 月 日 说明:本确认书一式两份,一份正联交由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存根交由受送达人保存。 (背面) 送达方式变更告知书(参考样式) 人民法院: 因本人或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确认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已发生变化,特此告知你院,请按照本告知书中变更后的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变更前:确认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 变更后:确认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变更后的信息如下: 直接送达:送达地址 通知电话 邮寄送达:邮寄地址 收件人 电子送达:传真 电子邮箱 微信号码(昵称):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时 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