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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5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6-15 20:54:25   阅读:

渝高法〔2015〕164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办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以下解答: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诉讼案件有何区别?

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取得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特别程序取得民事裁定书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适用诉讼程序的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审限较短,可以有效提高担保物权实现效率;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采取一审终审,可以减少讼累,节约诉讼成本;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进程。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时,应当向立案部门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时,应当向立案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是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以证明担保物权的存在。二是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以证明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吊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3.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价款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目前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性质尚存争议,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未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人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故不宜将其纳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范围。

4.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后由仲裁机构裁决的,该约定排斥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5.如何确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的,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全部担保物权。

6.如何确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案号、案由、申请费?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按其他特别程序案件编立案号,统一编为“(    )×法民特字第×号”。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案由目前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中未作规定,但是根据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的编排体例,可以将该类案件案由定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增补案由后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暂实行按件收取申请费。国务院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后以该办法的规定为准。

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否适用公告送达?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非讼程序,是在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前提下快速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定。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难以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而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由于公告送达系拟制送达,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即使对裁定不服也难以在公告到期后十五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因此,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应适用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否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一审诉讼程序中规定的制度,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非讼程序,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9.如何确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部门?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速裁组织办理。需要民事审判庭办理的,可以根据案件所涉主合同的性质,结合各民事审判庭的分工范围予以确定。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在人民法庭管辖区域内的,也可以交由人民法庭办理。

10.人民法院如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应注意区分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合同系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担保物权的共同意思表示,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法的范畴。

审查中,被申请人对于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合同成立、合同效力、是否违约等提出异议并提交初步证据的,初步证据的证明力不必达到使法官确信其主张成立的程度,只需让法官确信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性争议即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存在实质性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查中,被申请人对于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合同成立、合同效力等无异议,仅对担保物权的设立,如抵押人对登记事实、质押人对质押物是否移转占有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担保物权是否设立,着重审查担保物权登记、质押物占有、留置物占有以及担保物的现状等事实,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或进行听证。人民法院发现担保物权未依法设立、担保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当担保人与主债务人非同一人时,为查明主债务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询问主债务人或通知主债务人参加听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合同、担保合同效力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经审查合同可能无效或合同效力难以确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11.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但人民法院发现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如何处理?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但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当事人对应归还的本息金额均无异议,人民法院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当如何处理?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当事人对应归还的本息数额均无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于民间借贷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请求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的,若以现有证据可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就无争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若以现有证据难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3.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与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中载明的范围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中记载的担保范围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但由于行政行为不规范造成登记的担保范围与约定担保范围不一致的,在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及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且双方对担保范围均无异议,而登记仅载明了主债权本金的情况下,登记效力应及于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申请人可在据以登记的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1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能否调解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因此,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准许;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实体权利的,就其继续主张部分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裁定。

1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与诉讼案件衔接?

立案受理前,立案部门应当询问申请人是否就实现担保物权提起了诉讼,如果申请人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又就相关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则应当向申请人释明由其进行选择。申请人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被申请人就相关权益争议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1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采取怎样的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制作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可以参考本解答附件中的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正式的文书样式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17.人民法院在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时可否继续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下发于2013年5月13日。2015年2月4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后,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解答意见下发后,原解答不再作为人民法院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参考。

    附件

 

重 庆 市 × ×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样式)

(201×)×法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区×××街×××号。

被申请人: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区×××街×××号。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位于重庆市×××区×路×号×平方米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在×元范围内(其中本金为×元,利息为×元)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约定:“……”。×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年×月×日,担保物权办理登记(或×××向×××交付质押物或权利凭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审查中,×××(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等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据拟证明×问题,×证据拟证明×问题。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等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该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益存在实质性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二O××年×月××日

                                                        书  记  员    ×××

 


 

重 庆 市 × ×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样式)

(201×)×法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区×××街×××号。

被申请人: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区×××街×××号。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位于重庆市×××区×路×号×平方米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在×元范围内(其中本金为×元,利息为×元)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年×月×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约定:“……”。×年×月×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年×月×日,担保物权办理登记(或×××向×××交付质押物或权利凭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审查中,×××(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等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据拟证明×问题,×证据拟证明× 问题。(或者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无异议,但是对担保物权的设立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据拟证明×问题,×证据拟证明× 问题)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虽然对《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提出异议,但是未提交相应证据(或者该证据明显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审  判  员    ×××          

                                             二O××年×月××日

                                                         书  记  员    ×××

 


 

重 庆 市 × ×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样式)

(201×)×法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区×××街×××号。

被申请人: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区×××街×××号。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位于重庆市×××区×路×号×平方米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元范围内(其中本金为×元,利息为×元)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约定:“……”。×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年×月×日,担保物权办理登记(或×××向×××交付质押物或权利凭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审查中,×××(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等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据拟证明×问题,×证据拟证明×问题。(或者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无异议,但是对担保物权的设立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据拟证明×问题,×证据拟证明×问题)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对担保物权的设立提出异议,并且提交了相应证据,该证据表明担保物权的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二O××年×月××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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