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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6-15 20:57:36   阅读:

渝高法〔2015〕115号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重庆法院工作实际,就登记立案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出解答。

1.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应当登记立案?

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下列案件,应当登记立案: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3)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4)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提出的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5)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2.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不予登记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3.除起诉、自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之外,其他类型案件是否适用登记立案规定?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等案件的立案工作,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规定。

4.当事人起诉、自诉、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原本和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刑事自诉状原本和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国家赔偿申请书原本和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数量提供副本;执行申请书原本。

(2)起诉人、自诉人或者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外国人起诉的,应提供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起诉、自诉、申请的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与诉讼请求或者申请请求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5.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什么特别要求?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和提供一般民事起诉的诉讼材料之外,原告还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6.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特别要求?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7.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应当记明哪些事项?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人相区别;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6)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7)原告签名、捺印或盖章。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8.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哪些事项?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6)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7)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9.执行申请书应当记明哪些事项?

执行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3)申请理由及请求事项;

(4)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提供财产线索清单;

(5)致送的人民法院和时间;

(6)申请执行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10.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记明哪些事项?

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等信息;

(3)申请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致送的人民法院和时间;

(6)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11.人民法院收到属于登记立案范围的诉讼材料,应当如何处理?

 

对适用登记立案的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起诉或者申请材料,并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接收法院和接收日期。

12.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的起诉、自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属于可调解案件范围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当事人同意的,经当事人书面确认,转速裁(调解)组织处理;当事人不同意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或者案件不适宜调解的,应当当场立案。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决定立案并及时移送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办理。

13.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予以释明,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或者申请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14.当场不能判定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当场不能判定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1)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或者强调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或者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5.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仍不能判定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仍不能判定当事的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16.当事人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退回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或者申请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17.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提起诉讼,其提供的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其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18.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资格而代原告、自诉人、申请人提出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资格而代原告、自诉人、申请人提出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予以释明,并将起诉、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19.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自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自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撤回起诉;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0.除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提交材料立案之外,还有哪些立案渠道?

除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提交诉讼材料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提供的网上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巡回立案等渠道提出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

对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巡回立案等渠道提出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立案的相关规定处理。

21.人民法院应如何落实对当事人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登记在册要求?

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庆法院审判管理系统。

22.决定立案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办理哪些手续?

决定立案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对决定立案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需要出具裁定书(决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中编立正式案件字号,生成立案登记表并打印纸质件一份存入纸质卷宗。

(2)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有案件查询密码或二维码的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起诉人或者申请人,并通过12368诉讼服务短信平台及时向当事人发送相关立案信息。

(3)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完成案件信息录入、编立案件字号、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刑事自诉、申请执行、申请国家赔偿除外)、当事人(原告、自诉人、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等工作后的三日内将案件移交相关审判业务部门。

23.如何把握登记立案与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的关系?

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是否预交诉讼费不影响案件的登记立案。

24.立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如何分工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

 

当事人在起诉时至案件移送审判业务部门之前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减、免交诉讼费的,向其释明立案阶段只能申请缓交诉讼费;当事人在案件移送审判业务部门后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处理。

25.为做好登记立案工作,人民法院还应采取哪些主要配套措施?

(1)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为当事人提供诉状样本,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拓展立案服务功能,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巡回立案等服务;提升12368诉讼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为当事人实时提供案件节点信息。

(2)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的方式。

26.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登记立案工作的监督?

(1)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的自助查询机、电子显示屏、诉讼便民手册以及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公开登记立案流程,方便当事人对登记立案工作的监督。

(2)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内容、未经指导和释明退回起诉材料、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3)人民法院经核实存在上述情形的,应责令立即纠正。

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人民法院应如何预防和制裁违法滥诉行为?

(1)原告滥列被告,规避管辖,损害其他当事人管辖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原告坚持不更正的,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应当注意甄别当事人起诉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的行为。对有滥用诉权行为的,应当予以释明、教育并依法处理。

(3)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于干扰立案工作、扰乱诉讼秩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人民法庭如何落实登记立案要求?

人民法庭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应当按照有关登记立案工作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院机关和人民法庭之间不能以案件审理分工为由互不立案、推诿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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