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规定

渝高法〔2015〕206号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24次会议讨论,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确定我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如下: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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