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则?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除人民法院职权行为外,还有其他致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根据职权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作用确定人民法院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案件的部门? 基层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由赔偿委员会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3、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 人民法院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4、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 赔偿请求人提起国家赔偿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赔偿请求人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职权行为的机关,但上级机关指令或复议改变原司法行为并导致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指令或复议决定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案外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不受该规定的限制。 5、赔偿请求人范围的确定? 受害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赔偿申请。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出赔偿申请,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受害的公民具有继承和扶养关系。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或办理过程中,应当通知该公民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参加赔偿申请,明确表示放弃赔偿权利的除外。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提起赔偿申请,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权利承受关系。 6、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书写赔偿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算。 7、人民法院如何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收到赔偿申请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对赔偿请求人进行释明,经释明后赔偿请求人仍然坚持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对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驳回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8、原案承办部门的相关配合义务? 承办人收到赔偿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原案承办部门,原案承办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职权行为未作确认的,原案承办人或承办部门有义务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9、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对人民法院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职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10、承办人组织质证的范围? 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赔偿数额以及国家免责事由等争议较大的,赔偿请求人、原案承办部门可以申请对证据进行质证,承办人应当办理。 赔偿请求人、原案承办部门未申请的,承办人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赔偿请求人与原案承办部门指派人员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听取意见。 11、中止办理的情形? 在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办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行使赔偿请求权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需确定权利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案件的办理须以相关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在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有证据证明所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补救措施弥补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赔偿案件办理的,应当制作中止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人民法院以第(六)项、第(七)项为由决定中止赔偿案件办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备案。 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办理。第(6)项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但赔偿请求人要求继续延长的除外。 12、终结办理的情形? 在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办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赔偿请求权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没有权利承受人,或者权利承受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因本纪要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原因中止办理满90日仍无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 (五)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13、人民法院与赔偿请求人如何进行和解? 人民法院在办理赔偿案件中,在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请求人在协商中为达成和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作出赔偿决定的不利证据。 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有物质赔偿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赔偿决定;和解协议为赔礼道歉等非物质赔偿内容且及时履行的,经双方签字认可,即终结赔偿程序。 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赔偿决定送达赔偿请求人即具有法律效力,赔偿请求人不能就该赔偿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14、人民法院在办理赔偿案件中对职权行为不需确认,只就赔偿部分进行审查处理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办理赔偿案件中对职权行为不需确认,只就赔偿部分进行审查处理: (一)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 (二)撤销原司法拘留决定,或者撤销、减轻原罚款决定的; (三)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已予纠正的; (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因违法行使职权被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依法对职权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形,在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时,职权行为未被确认的,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时应对确认与赔偿一并审查处理。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如何计算时效?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期间。 16、人民法院办理确认与赔偿合并的案件,对职权行为在赔偿决定书中如何表述? 人民法院办理确认与赔偿合并的案件,对职权行为应在赔偿决定书说理部分进行确认,但法律行为错误的应在赔偿决定书主文予以撤销。 17、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作出的决定类型? 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侵权事实成立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 (二)侵权事实不成立,或者侵权事实成立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三)不作为的侵权事实不成立的,依法作出驳回赔偿请求的决定。 18、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决定,或者作出的赔偿决定未告知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权利及时限的,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时限计算? 从赔偿请求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之日起计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19、赔偿请求人如何申请及人民法院如何支付赔偿金? 赔偿请求人应当凭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支付的赔偿金后十日内通知赔偿请求人领取。 20、在多因一果案件中,人民法院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当事人、保管人等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违法或错误行使职权中不当获利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且不能及时追回的,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向不当获利者进行追偿。 21、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如何进一步实现公开公正? 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为进一步实现公开公正,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媒体等进行监督。 注::《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案件程序有关问题的解答》已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印发,供全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