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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适用庭前会议的若干意见(2017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3-25 15:36:02   阅读:

案件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的庭前会议程序。随着我省庭审实质化的大力推进,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过滤作用,实现繁简分流,促使庭审集中、高效,迫在眉睫。

近日,省高院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适用庭前会议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庭前会议要实现繁简分流,同时还要固定证据,防止开庭时进行证据突袭,还赋予了庭前会议一定的效力。

《意见》明确,庭前会议是在法院主导下,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这意味着,庭前会议的任务是解决程序性事项和明确审判重点、确立争议焦点,为法庭审理做准备,但不能解决定罪量刑的实质问题。《意见》明确,庭前会议要梳理出证据、事实的争议焦点,明确审判重点,实现个案在法庭审理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意见》还提出,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证据展示。法庭审理中,除非有新情况出现,原则上不得超出庭前会议展示范围出示证据,以达到防止证据突袭问题发生,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前了解在法庭审理中拟出示的证据,有效履行控诉和辩护职能。

同时,《意见》赋予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诉讼行为的相对效力,确立了庭前会议议定的程序性事项和达成一致的问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同时,为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提高审判效率,《意见》规定在法庭审理时,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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