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证处: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监管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司明电〔2017〕 17号)和中国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的意见》(中公发〔2017〕 6号)文件要求,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就规范我省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是指涉及出售、过户、抵押及以其他方式处分已取得权利证书不动产的委托公证。 二、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重点审查当事人身份,谨防假冒他人骗取公证书的情形发生。 三、对于委托人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不在本市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审慎办理。 四、公证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委托书内容明确 1 、对所处分的不动产应在委托书中载明房屋权属、坐落位置及权利证书编号;委托事项应明确具体、有针对性,不得简单罗列与出售、过户、抵押有关的所有事项。 2、若授权近亲属办理相关事宜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在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若受托人不是委托人的近亲属,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最低交易价格以及委托人指定的收款账号(不得指定受托人或第三人代为收款)。 3、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的内容。 4、委托书中不得出现:“本委托书不可撤销”的内容。 (二)严格审查,严把审批关 5、公证人员要综合运用询问、交叉印证等方法,灵活使用人脸识别仪、身份证识别仪等技术设备,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严防假人、假证出现,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6、公证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审查询问委托公证书的目的和用途,结合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特别是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7、应严格审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查明委托书中所处分的财产权属性质,未查清上述情形的,应按照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8、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涉及房屋坐落在执业区域内的一律按照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一式《委托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严禁变更格式。房屋坐落在公证处执业区域以外的,可以按照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并注明:“仅证明文书的签署形式,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进行审查”。 9、委托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公证员应告知风险,建议当事人审慎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坚持办理时,相关情形应在笔录中记载,附卷备查。 10、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对当事人申办公证的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当事人年满70周岁的,公证机构应将询问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及当事人签名的过程进行录像。公证机构办证过程中取得的相关影像资料应附卷备查。 11、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由当事人在笔录最后手写“我已知悉公证员告知的委托事项的法律意义和风险,现自愿办理公证”。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应对办证过程进行录像,相关影像资料附卷备查。 12、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领取的,公证机构可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送达地址应由当事人在笔录中确认;当事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应由当事人在笔录中确认。 13、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谈话笔录和告知书等关键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公证机构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确保当事人签字齐备、证明材料完整。 五、高度重视,强化公证质量管理 各公证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管理,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增强政治敏锐性,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公证协会将会按照司法部和中公协的要求,结合我省公证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对本通知的贯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将严肃追责和处理。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六、本通知自2017年6月27日起实施。 四川省公证协会 2017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