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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