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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宜宾、乐山、雅安三市开展对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10-28 21:05:04   阅读: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会签印发《关于在宜宾、乐山、雅安三市开展对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监督指导,统一案件执法尺度,加大对涉及破坏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意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在宜宾、乐山、雅安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九种情形试行在必要时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提级管辖。
  《意见》明确规定了五项依法从重处罚的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情形,切实发挥刑事司法的威慑作用。在刑罚执行方面,《意见》规定了对提级管辖的案件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财产刑适用力度,充分发挥财产刑在惩治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经济制裁作用,让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切实接受惩罚、付出代价。
  《意见》明确在案件办理中,各试点单位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守提级管辖程序规范,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观,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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