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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12-04 21:55:08   阅读:

 近日,为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刑事案件庭审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侦查人员、证人(含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出庭工作,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我院牵头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二十五条,重点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出庭作证人员范围。详细规定四类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以及具有法定原因无法出庭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不出庭情形;二是规范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及审查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四类人员出庭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信息材料,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四类人员的名单,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查及告知程序;三是细化庭前准备事项,在启动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程序之后,公诉人应进行庭前预判,加强与拟出庭人员的沟通交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人民法院应做好相关相应的通知及送达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协助保障工作;四是强化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的安全保护工作,四类人员因在审理过程中作证,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暴露相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互相协助、互相配合,确保对重要证人司法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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