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3-28 21:38:59 阅读:次 |
渝高法〔2017〕20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释<2015>291号)第二部分(二)、(四)的内容,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市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最低数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中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最低数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时间:2017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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