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公告送达的规定
(试行)
(2017年9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落实司法利民、便民,充分发挥互联网方便、快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告载体】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属于发布法律文书公告的信息网络媒体,全省法院可以在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告送达平台发布网络公告。
第三条【公告原则】网络公告适用于民事、执行案件,不得收取当事人公告费用。
第四条【适用条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第五条【公告内容】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制作,不得简化。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发布流程】网络公告的发布由各级法院自行负责,但在发布前必须经审判长审批同意。案件承办人对网络公告的内容负责,审判长对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负责。
公告送达平台应当与办案系统联通,实现公告内容的一键生成及审批后的自动发布,审判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在不能自动上网发布期间,提交本院审判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网络公告内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网发布事宜。
第七条【发布时间】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发出公告日期以在四川法院网络公告送达平台发布日期为准。
发布日期一般情况下应为工作日,但有特殊要求的,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不受限制。
第八条【公告期限】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撤回修改】网络公告一旦发布,原则上不得撤回或修改公告内容。
网络公告内容出现笔误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层报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撤回、修改。
第十条【技术保障】省法院技术室负责网络公告的技术支持,包括系统升级维护、技术加密和数据存储等。
第十一条【凭证与审限】公告期满后,公告送达平台应当自动生成公告送达凭证,在案件归档时归入诉讼卷宗电子和纸质档案。
公告期满后,因公告而扣减、暂停审限的,自动恢复审理。
第十二条【解释及试点】本规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首批司法改革试点法院试行。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