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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开展网络公告送达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9-12 17:02:21   阅读:


 
川高法〔2018〕18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送达难”问题,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网络公告送达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由全省首批司法改革试点法院先期承担网络公告送达平台的试点应用工作。经过前期试点,显现出网络公告送达成本低、受众广、速度快等诸多优点,推行网络公告送达,既简化了公告送达流程、提高了送达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经费负担。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4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法院全面开展网络公告送达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规范开展网络公告送达。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告送达平台发布网络公告,网络公告适用于民事、执行案件。全省法院不能随意扩大网络公告送达的范围和载体。


二是从严适用网络公告送达。网络公告送达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网络公告的发布由各级法院自行负责,在发布前必须经审判长审批同意。案件承办人对网络公告的内容负责,审判长对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负责。


三是严格网络公告送达发布流程。网络公告送达的文本要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不得简化。在未实现自动上网发布之前,全省各级法院的网络公告送达工作由本院审判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发布,审判管理部门在收到网络公告内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网发布事宜。网络公告内容出现笔误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层报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撤回、修改。


开展网络公告送达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审管办。另请各级法院确定1至2名网络公告送达工作管理人员,各中级法院汇总后于7月20日前将本院及辖区法院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发送至省法院审管办,用以开通网络公告送达平台管理账户。


特此通知


附:关于网络公告送达的规定(试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公告送达的规定

(试行)

(2017年9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落实司法利民、便民,充分发挥互联网方便、快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告载体】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属于发布法律文书公告的信息网络媒体,全省法院可以在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告送达平台发布网络公告。


第三条【公告原则】网络公告适用于民事、执行案件,不得收取当事人公告费用。


第四条【适用条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第五条【公告内容】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制作,不得简化。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发布流程】网络公告的发布由各级法院自行负责,但在发布前必须经审判长审批同意。案件承办人对网络公告的内容负责,审判长对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负责。


公告送达平台应当与办案系统联通,实现公告内容的一键生成及审批后的自动发布,审判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在不能自动上网发布期间,提交本院审判管理部门统一发布,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网络公告内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网发布事宜。


第七条【发布时间】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发出公告日期以在四川法院网络公告送达平台发布日期为准。

发布日期一般情况下应为工作日,但有特殊要求的,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不受限制。


第八条【公告期限】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撤回修改】网络公告一旦发布,原则上不得撤回或修改公告内容。

网络公告内容出现笔误的,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层报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撤回、修改。


第十条【技术保障】省法院技术室负责网络公告的技术支持,包括系统升级维护、技术加密和数据存储等。


第十一条【凭证与审限】公告期满后,公告送达平台应当自动生成公告送达凭证,在案件归档时归入诉讼卷宗电子和纸质档案。

公告期满后,因公告而扣减、暂停审限的,自动恢复审理。


第十二条【解释及试点】本规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首批司法改革试点法院试行。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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