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现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本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8 月 10 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
为强化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职能,规范全市法院协同执行案件的实施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实现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和枢纽作用,统筹执行力量、强化系统管理、提升执行质效、破解执行难题,推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协同执行遵循均衡、优先、比例、就近和便利原则。开展协同执行时,中级人民法院应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统筹考虑,优先协助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辖区法院,就近调度执行力量,避免对相关法院正常办案造成影响。
第二条 协同执行一般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难以执行的下列执行实施案件:
(一)长期未结案件;
(二)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四)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
(五)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
(六)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
(七)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难以执行的案件;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
对于上述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可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 行;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督办、信访、巡查等工作 中发现辖区法院立案执行的执行实施案件符合报请协同执行 条件但未实施协同执行的,也可以指定或决定实施协同执行。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执行时或案件办理过程中
发现需要协同执行的案件,应当在 5 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报请。
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报请 10 日内,对符合条件并决定协同执行的,作出《协同执行决定书》,决定书同时送交执行法院和 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报请协同执行的案件交叉、提级执行更加有利于案件执行,可以裁定指定或提级执行;认为不符合协同执行条件的,应告知其自行执行。
第四条 协同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指挥,对协同执行全程监督并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协同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专人与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共同制定协同执行工作方案,明确中级法院、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法院的具体职责,除情况紧急和保密需要外,协同执行工作方案应听取参与协同执行法院意见。
第五条 协同执行案件不移送、不提级,办案主体仍是各立案执行法院,且以该执行法院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辖区法院执行干警可凭《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公务证件开展具体执行工作。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应及时派出执行力量及必要的车辆、单兵、执法记录仪等执行装备, 积极参加具体执行工作,不得向执行法院要求支付人员报酬及装备费用。
第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协同执行案件进行统一管理、指挥和协调,组织调度执行力量,执行法院负责实施具体案件的强制执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全力协助。各法院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统一协商,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
第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对协同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每半年应将协同执行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建立协同执行案件管理模块,加强对协同执行案件的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应办理不少于 10 件协同执行案件,协同执行案件的办案数量和质效纳入执行考核范围。
第九条 本通知自 2018 年 8 月 10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