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9版)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8-09 23:13:24 阅读:次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规定,具体计算标准根据受诉法院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确定,不同时间和地区均有不同,本文归纳重庆地区2019年最新统计数据,为读者提供参考。
《人损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人损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人损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计算公式: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人损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公式: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人损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人损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公式: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损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人损解释》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人损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公式: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人损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人损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人损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计算公式(重庆地区): (1)死亡:4万―5万。 (2)伤残一级:4-5万;二级:3.5万-4万;三级:3-3.5万;四级:2万-2.5万;五级:1.5万-2万;六级:1万-1.5万;七级:8000-1万;八级:6000-8000;九级:4000-6000;十级:2000-4000。 (3)未构成伤残:2000以下。
《人损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计算公式: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人损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重庆市统计局2019年3月19日公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889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1元。
重庆市统计局2019年3月19日公布: 重庆地区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154元; 重庆地区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977元。
重庆市统计局2019年5月17日公布: 2018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764元。 2018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8928元。 2018年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2558元。
目前重庆市人社局未公布2018年社会平均工资,相关赔偿标准按2017年标准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人损解释》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人损解释》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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