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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规定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12-12 22:38:44   阅读:


《监督规定》出台背景及意义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在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创新举措,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重大变革,也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包括重庆在内的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先行先试,在检察官敢用、愿用、会用、善用上下功夫,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量刑建议的采纳率等指标在全国居于前列。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赋予检察官充分的自主权。而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等系列改革举措的落地落细,检察官手中的权力更大、责任更重,被腐蚀围猎的客观风险也相应增加。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权行使,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防范廉政风险和案件质量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庆市检察院在全国省级检察院中率先制定《监督规定》,对检察官在办案中执行法律法规、落实司法责任制、遵守检察工作纪律等情况实施同步动态监督。《监督规定》的出台,对明确划定红线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和案件质量风险具有示范效应。


《监督规定》的主要内容


据介绍,《监督规定》共6章30条,坚持“放权不放任,监督不干预”的原则,实行全流程监督与重点环节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围绕监督主体、监督重点、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构建起了完备的监督网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监督什么?


《监督规定》所指的监督,对检察人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章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遵守检察工作纪律等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主体是谁?


纵向监督主体――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含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上级检察院实施纵向监督。根据该规定,检察长(分管院领导)有权对检察官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核,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其复核,也可以直接做出决定或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上级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错误决定,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下级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决定。


横向监督主体――业务部门、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横向监督合力。根据该规定,业务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案件和人员的管理,综合业务管理部门通过流程监督、质量评查进行监督,检务督察部门通过督察巡察、追责惩戒等方式实施监督。


监督重点是什么?


重点环节。犯罪嫌疑人认罪是否自愿、真实,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自愿,是否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检察官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6个方面纳入重点监督内容,严格防范假认罪真从宽等情况发生。


重点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判宣告无罪、改变指控罪名或者影响定罪量刑重要情节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适用审理程序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案件,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投诉检察人员违法办理的案件等7类案件将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


重点情形。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检察官有违法行为的等7类情形,将作为重点情形实施监督,针对以上情形,办案检察官负有相应的报告义务。


监督方式有哪些?


检察长(含分管院领导)可以通过审批、审核、抽查、更换承办检察官等方式开展监督。


部门负责人发现检察官提出的处理意见错误,或者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与同类案件明显失衡的,应当提示检察官处理。检察官不采纳意见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向检察长(分管院领导)报告。


上级检察院通过案件审批、备案备查、专项检查、纠正错误处理决定等方式,对下级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监督。


综合业务管理部门通过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数据研判分析、情况通报等实施监督。


检务督察部门通过督察巡察、追责惩戒等方式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活动实施监督。发现检察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问题线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置。


外部监督如何开展?


按照《监督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同时,坚持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定期收集侦查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建议。


此外,按照规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责任如何追究?


根据该规定,对于检察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司法责任。同时,对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现场声音

重庆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刘艳红表示,再好的制度都需要通过执行来体现其生命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严格执行《监督规定》,加强对检察人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有效防范假案假证等案件质量风险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廉政风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潘祥均表示,我们深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重庆市检察机关将严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市委五届七次全会重要精神,以讲政治的担当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顾大局的意识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求极致的标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强有力的监督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法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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