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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统一协调机制的意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0-01-09 21:50:49   阅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序推进“僵尸企业”清理,有效化解企业破产难题,有力保障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按照市委和上级法院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建立企业破产工作政府和法院统一协调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政府和法院统一协调机制,强化政府行政职能与法院司法职能有效对接,统筹全市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与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司法程序相互协同工作,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机制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全市企业破产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为加快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建立精准识别机制

(一)产业发展信息推送。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建立产业发展方向通报制度,及时向人民法院及相关政府部门通报需要进行清理产业及重点企业的建议名单;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清理和通报因区域功能设置和调整需清理退出企业的建议名单。

(二)破产审判识别处置。法院要制定破产企业识别机制,与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分类确立破产审判方向。对不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发展前景不佳、技术水平落后、对环境资源危害较大的,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对契合全市产业规划、市场需求旺盛、符合绿色生态发展需求的企业,在各有关单位支持下,通过引入资金、战略投资者等形式,推动实现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

(三)识别结果延伸支持。对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中可能涉及的企业信用恢复、税费减免、招商引资政策、不动产产权变更等问题,发改、市场监管、税务、金融、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主动研究政策法规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三、建立服务保障协作机制

(一)设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市法院要指导入册破产管理人建立管理人协会,建立管理人互助基金。

(二)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深入学习和理解管理人制度。对于管理人依法查询破产企业的工商、财产、银行开户及交易明细,刻制管理人公章、开设管理人银行帐户,要求收回破产企业财产、代办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等履行管理人职责期间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配合和支持,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三)通力支持企业资产处置。法院要加强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网的宣传力度,在更大范围吸引战略投资者对本市破产企业进行投资重整;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变现行为,尽量通过网上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提升债务人财产处置效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招商部门要及时掌握全市法院发布的破产重整招募书和资产拍卖公告,对有相关产业发展需求的企业和投资者,及时做好引荐服务,促进重整项目按需落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依法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的土地收储、再开发利用及权属变更、规划调整等工作。

(四)协同开展职工帮扶。人社部门要积极向管理人提供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保情况,对所欠的社保费用进行申报。法院、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深入研究破产企业的职工社保和救济帮扶政策,探索建立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积极引导职工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公益岗位帮扶等方式实现妥善安置,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

(五)畅通债权实现途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的查封保全和解除保全措施等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应当支付破产企业的有关款项、政策性关闭企业奖补资金,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优先安排解决,确保破产案件审理中债务人财产依法及时变现和分配,避免引发债权人误解和群访。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对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依法进行债权申报;积极研究税费优惠政策,依法保障破产企业在重整和资产变现中依照相关政策享受税费优惠;对需要办理注销、办理税务登记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联动惩治违法犯罪。对于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发现的企业法人、股东、高管等挪用、侵占公司资产、虚假诉讼等假借破产程序隐匿财产、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的,公安机关要与检察院、法院加强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假借公司名义实施的相关犯罪和恶意逃废债行为。

(八)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正面宣传效应,积极引导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参与和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出现的企业破产行为,引导通过正当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四、建立维稳风险防控协作机制

法院与政府各部门加强配合,强化风险排查,作好风险预警,按照“三同步”工作要求落实稳控措施,防止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一)做好风险预警。1.行业监管过程中的风险预警。发改、国资、经信、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要注意企业经营状况,对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并存在较大稳定风险隐患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企业情况和稳定风险点等信息。2.规划清理过程中的风险预警。对按照发展规划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以及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和税款、歇业或信用严重恶化的其他民营企业,要及时向涉及部门通报清理计划和稳定风险评估。3.重大案(事)件处理中的风险预警。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在重大案(事)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及企业经营困难,可能进入破产清理处置,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预警。

(二)落实稳控责任。1.事前协调部署。破产案件在法院受理前发现存在重大稳定风险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市领导并召集专题协调会议落实稳控责任。2.案件审理中稳定风险防控。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矛盾较大、债权人情绪特别激动、可能引发冲突的,及时与公安、信访等部门联系协调,公安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出警协助。需其他单位和部门配合解决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办理,尽力避免不稳定事件发生。3.破产案件审结后稳定风险防控。各相关部门在破产案件审结后,如发现涉稳情况的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共同做好维稳工作。

 

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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