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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8 14:44: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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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为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受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案件管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他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案由确定
案由确定为“侵害公益类型+民事公益诉讼案”。如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破坏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等。
四、诉前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依法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在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经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应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将案件受理情况书面告知支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
(四)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通知支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列为支持起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原告席旁设置支持起诉机关席。
(五)支持起诉机关在原告宣读起诉状后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在法庭调查阶段,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后,支持起诉机关可对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发表意见;支持起诉机关经法庭许可,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及各方当事人发问。在法庭辩论阶段,支持起诉机关可在各方当事人发言后发言。法庭辩论终结,支持起诉机关可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后发言。
(六)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在判决裁定书中明确表述支持起诉机关的意见和结论。
五、案件受理
(一)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级人民检察院为公益诉讼人。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人民检察院已履行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3.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列为原告;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列为原告;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告知后,经审查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民事公益诉讼,但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撤回民事公益诉讼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五)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如被告败诉,被告应负担诉讼费。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参加诉讼,由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缴纳诉讼费。
六、案件审理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一审民事公益诉讼中为公益诉讼人。
(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四)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五)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1.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参加法庭调查,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3.参加法庭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形,依法处理:
1.公益诉讼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成立的,应判决被告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2.公益诉讼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因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而不成立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应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3.被告自愿承担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组织进行调解,公益诉讼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出具调解书。
(八)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七、法律监督及执行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需申请强制执行的,由公益诉讼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
(三)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相关费用的负担。
(四)人民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执行标的物。
八、附则
(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
(二)试行期间,本意见规定与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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