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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7 23:25:16   阅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

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

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年9月26日 陕高法发[2021]20号)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法院2021年9月17日第17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

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

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全省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件。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制定本意见。

一、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二、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案件,仍然适用之前的赔偿标准,但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的赔偿标准。

四、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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