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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指导意见丨加班工资约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属无效约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9 22:37:13   阅读:

转载于上海第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3年6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劳动争议难点解析 | 实务纪要》的文章。为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审判能力共同提升,自2020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辖区审判指导与交流片会、新法学习会和实务研讨会。在此基础上,近几年,上海一中院持续进一步深化上述重点工作,官微推出《实务纪要》专栏,陆续推送此类会议实务干货,以供参考。

问题四:劳动合同约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否合理?
答: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
结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备注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是不合法的,需要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加班工资的基数。
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原则上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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